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审查内容汇总)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内容 |
1.1.2 | 招 标 人 | 名称: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东乡区 联系人:章先生 电话:0794-422006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
1.1.4 | 招投标监管机构 | 抚州市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1.1.5 | 工程名称 | 抚州市东乡区东糖佳苑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所有±0.00以下的地基与基础(含地下室)地下室内墙面及地面装饰工程、地下室内的水电、消防、暖通、人防工程、高低压变配电、主供电系统及户表系统、二次供水、智能化】 |
1.1.6 | 标段划分 | 一标段:抚州市东乡区东糖佳苑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所有±0.00以下的地基与基础(含地下室)地下室内墙面及地面装饰工程、地下室内的水电、消防、暖通、人防工程、高低压变配电、主供电系统及户表系统、二次供水、智能化】 |
1.1.7 | 建设地点 | 东乡区 |
1.1.8 | 建筑面积 | 约1.71万m2 |
1.1.9 | 结构类型及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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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现场施工条件 | 用地面积:已落实 场地情况:已平整 施工水电:已接通 勘探资料:/ |
1.2.1 | 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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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设计单位 | / |
1.2.3 | 施工图审查备案情况 | / |
1.3.1 | 工程总投资 | / |
1.3.2 | 本项目投资 | / |
1.3.3 | 资金来源 | 上级资金 |
1.3.4 | 资金到位情况 | 已到位 |
1.4.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施工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
1.4.2 | 招标方式 | 邀请招标 |
1.4.3 | 质量要求 | 合格。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4.4 | 承包方式 | 专业分包。 |
1.4.5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720日历天(按招标人总体进度安排施工)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
1.5.1 |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 [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贰级](含)以上,地基与基础贰级(含)以上 |
1.5.2 | 注册建造师资格要求 | 专业:建筑工程 等级:二级(含)以上 |
1.5.3 |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文件 (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复印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 ☑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复印件;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投标备案通知; ☑ 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 建造师注册证书;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 关键岗位(八大员)岗位证书; 开标时,投标人未当场、当时、当众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
1.5.4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5.7 | 工程分包约定 | 不允许分包。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资质要求:/ |
1.6.1 | 购买(下载) 招标文件 | 时间: 地址: |
1.6.2 | 投标文件份数 | ☑ 资格后审标纸质文件一正三副 ☑ 投标文件纸质文件一正三副 |
1.6.3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受理单位: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 递交地点: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会议室 |
1.6.4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年11月21日上午10:00时 |
1.7.1 | 开标会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0年11月21日 上午10:00时 地点: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会议室 |
1.7.2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 |
2.2.1 | 现场踏勘 |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 |
2.3.1 | 招标答疑会 | 不召开。投标人网上提出疑问,招标人网上向所有投标人答复。 |
2.3.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招标文件公布后 3天内不记名方式以书面形式递交。 |
2.3.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日期2天前回复 |
2.4.1 | 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日期2天前 |
3.1.2 | 招标控制价采用 |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料单价(定额)计价 |
3.1.4 | 要约价采用 |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料单价(定额)计价 |
3.1.5 | 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中标人应承担的风险 | 按东乡区重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
3.1.6 | 要约价中取定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 | 按招标人总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
3.1.7 | 要约价中的材料和设备价格 | 按招标人总承包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
3.1.9 | 投标报价的方式 | 报价承诺法。 |
3.1.10 |
投标报价(要约价) | 本次招标金额为:约6800万元。采用最高限额要约价报价方式,承诺报价为: 1、本项目涉及的设备等采购项目,按东乡区重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2、工程施工费要约价:施工建安费下浮费率7.5 %;实际工程施工费=[抚州市东乡区预算部门审核后工程预算总造价(按照图纸审查后的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套用江西省现行最新预算定额及标准费用定额编制的清单计价格式得出)]×(1-施工下浮率7.5 %); 3、招标人前期所开支费用的50%由分包人承担(其中包含:EPC总承包投标费用、招标代理费、工程保险等),本费用分包人不另计费,已综合包含在本要约价内。 4、因本分包工程量给招标人产生的其它税费,按税务局税费清缴核算实际缴纳额为准,由分包人承担,本费用分包人不另计费,已综合包含在本要约价内。 |
3.1.13 | 信息价的采用 | 按东乡区重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
3.1.14 | 信息价缺项 的材料价格 | 按东乡区重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
3.1.15 |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 □有,见招标文件附表二☑无 |
3.1.16 | 招标代理费用 | / |
3.2.1 | 工程计费标准 (有标段划分的,取费标准类别不一致时,应按标段明确) | / |
3.2.2 | 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中选用的施工方法 | 模板采用全新九夹板模板; 脚手架采用钢管; 垂直运输机械采用塔吊; 混凝土采用泵送; 混凝土骨料采用详见工程量清单。 |
3.3.1 | 工程结算时 调整工程价款方式 | □ 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 □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 ☑其它:按东乡区重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
3.3.2 | 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 | 1、材料供应要求:材料符合国家标准,由分包单位购买,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材料,进场后均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 2、钢材优选南钢、新钢、萍钢,若采购其它品牌需经招标人同意。 3、管材、电线、电缆等,品牌需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采购。 |
4.1.3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投标文件:1、2、3、4、5、7、8、10项材料。 |
4.1.4 | 招投标文件采用的范本 | 2014年版《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 |
4.3.1 | 投标保证金 (从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转出)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 银行转账; □ 银行汇票; ☑ 现场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元 到账时间:开标时现场缴纳。 未按上述约定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
5.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方式 | ☑ a(投标文件) ☑ b(资格标文件) |
6.1.2 | 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 | 抚州市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6.2.1 | 开标会程序 | 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在30个以上时,采用开标程序一; 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在15个及以下时,采用开标程序二。 |
7.1.2 | 采用的评标办法 | 报价承诺法。 |
7.1.4 |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 评标委员会共设置5人。 |
7.1.5 | 中标人的确定方法 |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所推荐的中标排序人(共推荐三名)确定中标人 |
7.1.6 | 定标原则 | ☑第一中标排序人即为中标人;□将得分高者的第一中标排序人,确定为中标人。 |
7.1.7 | 中标排序人的推荐 |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三家中标排序人 |
8.2.2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或银行转账 履约担保的金额:招标人EPC总承包履约担保金额的50%(含143.5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必须为银行转账或者银行电汇);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7天内提交剩余履约保证金。 |
9.3.1 | 工程工期 | 国家定额工期日历天; ☑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工期 720日历天; □ 投标人自报施工工期。 |
9.5.1 | 工期延误赔偿费 | 赔偿金额1000元/日历天; 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格的2%; |
9.6.1 | 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的奖励 | 赶工措施费/; 提前竣工奖/。 |
9.6.2 | 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的奖励 | 奖励金额/元/日历天; 奖励限额合同价格的/%; 奖励限额/元。 |
9.7.2 | 达到优良工程的奖励 | 合同价格的/%; 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 |
9.7.3 | 未达到优良等级的罚金 | 合同价格的/%; 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 |
9.10.1 | 工程预付款 | 合同正式签署后/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 |
9.10.2 | 预付款抵扣工程款时间 | 当工程款付至/时,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 |
9.10.3 | 工程款进度的支付 (分进度款支付和尾款返还办法) | □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工程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照东乡区重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进度款按重点办拨付款扣除招标人应扣下浮率、税费后的金额拨付。承包人农民工纳入招标人实名制管理,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分包人确认工资额后由招标人代为支付。 |
9.12.1 | 工程结算 | 一、工程结算依据: 1、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计算。 2、定额及取费依据:《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版)、《江西省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试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增值税版)》(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增值税版)》(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2017版)。 3、结算时工程量变化要经过招标人认可,计算办法按以下条款执行: (1)工程量清单有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计价; (2)工程量清单有相类似的项目,参照相类似的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3)工程量清单没有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则套用江西省现行相应消耗量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取费后,并以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率进行同等让利,主材(钢材、模板、水泥、砼、砂、石)的价格以施工期间最新一期(月)价格按江西省造价信息发布的抚州市信息价(历经多个月份的则取平均值,如抚州市信息价没有可参照市场价,由发包人、建设局、重点办、财政局、审计等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后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按实计取。施工期间材料涨幅的风险幅度值为±10%,超出部分按上述主材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文件调整,零星工按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当季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日工资)信息价格等文件调整; (4)工程量清单没有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或信息价可参照的项目,由发包人、建设局、重点办、财政局、审计和承包人共同询价协商定价。 本项目施工费结算方法: 项目实际施工结算=(项目的审计后的结算价)×(1-投标所响应的相关下浮率) 5、执行《关于重新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建价【2019】1号)。 |
10.1.1 | 本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 | 现行相应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
10.2.1 | 材料质量和试验要求 | 进场材料和设备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资料, 钢材、 水泥、 砂石、 管材、 管件必须随机抽样做二次检测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 |
10.3.1 | 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 按国家颁发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
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
12.1.1 | 说明事项 | 中标企业一律不得转包本工程,所有管理人员和重要施工岗位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员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招标人可以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回,并将违规行为报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建安费下浮费率构成:施工建安费下浮费率7.5%=6%(招标人EPC总承包下浮率)+1.5%(总承包收取的管理费)。 3、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结算,每批次工程款均按此率扣除。其他总承包方产生的税费按税务局税费清缴核算实际缴纳为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进度款按重点办拨付款扣除招标人应扣下浮率、税费后的金额拨付。 4、分包人向招标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并提供完税证明。 5、工期以招标人报区重点办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按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节点完成计划工作内容,任何一方造成延误的需承担相应总工期违约责任,并需给另一方支付窝工损失。共同延误期内,由初始延误的一方承担责任。 6、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投入,由招标人负责现场实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总分包均摊。 7、塔吊费用由总分包按实际使用时段分摊,基础及进出场由总分包均摊。 8、中标单位中标后,需承担总承包单位前期所开支费用的50%(EPC总承包投标费用、招标代理费、工程保险等),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前缴纳。 9、本项目涉及的设备等采购项目,按东乡区重点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
12.1.2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置的重大偏差、废标、无效标、拒收内容及评判标准(注:只能选择上述内容之一设定一项) | 内容 | 评判标准 |
重大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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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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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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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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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专用要约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一致。
2、招标人在本文件自行设置的条件中,其约定内容表述不明确,执行有争议的,按有利于投标申请人的原则处理。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2。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3。
1.1.4招投标监管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4。
1.1.5工程名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5。
1.1.6标段划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6。
1.1.7建设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7。
1.1.8建筑面积: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8。
1.1.9结构类型及层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9。
1.1.10现场施工条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10。
1.1.11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部分内容为通用要求条款,招标人擅自修改的,修改内容无效。
1.1.12本招标文件中除标题外的黑体字内容为重要内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1.2招标项目立项和设计
1.2.1立项批准文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
1.2.2设计单位: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2。
1.2.3施工图纸备案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3。
1.3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工程总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1。
1.3.2本项目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2。
1.3.3本项目资金来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3。
1.3.4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4。
1.4招标范围、质量要求和计划工期
1.4.1招标范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1。
1.4.2招标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2。
1.4.3质量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3。
1.4.4承包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4。
1、依法进行施工分包的,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
2、专业工程分包: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根据“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专业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规定,招标人允许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将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专业分包企业情况在投标资格送审文件中说明,中标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不得向总承包企业(投标人)指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同时接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总承包企业(投标人)的专业分包。
招标工程项目中的暂列金额(指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暂估价(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或者设备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禁止将达到招标规模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违法分包。
3、采用专业工程招标的,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4、劳务作业分包:允许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4.5计划工期: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5。
1.5投标人资格要求
1.5.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1。
1.5.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市政类注册建造师或园林绿化项目经理)担任,注册专业和资格等级: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2。
1.5.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
(2)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证书)原件。
(5)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
(6)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
开标时,投标人未当场、当时、当众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1.5.4两个以上法人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及承担本招标工程相应的资格条件。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工程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4。
1.5.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委托人应当由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招标项目应为市政类注册建造师或者园林绿化项目经理)担任(此条删除)。
1.5.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组织结构【指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八大员)、主要技术人员】应当与《投标资格送审文件》中的组织结构人员一致。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无效标处理。
1.5.7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对工程分包约定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7。
1.5.8本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
1.6招标文件的发售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网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1。
1.6.2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的规定。
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文件,按自动弃权处理,该投标人不得参加开标会。
1.6.3接受投标文件的单位和网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3。
1.6.4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4。
1.7开标会时间、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1.7.1开标会时间和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7.1。
1.7.2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7.2。
1.7.3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8资格后审要求(本条内容不适用资格预审)
1.8.1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招标人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1.8.2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发出的《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编制《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和提交资格审查资料,按本招标文件4.2.1和4.2.2要求签署和修改资格后审标。
1.8.3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指证件、证书)进行扫描,编制到《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内,并与投标文件同时上传递交。开标时,投标人应带好资格后审需审查的证件、证书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
2.招标文件的编制、修改与报送、检查
2.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和编制责任
2.1.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
2.1.2招标文件的编制责任与组成:
(1)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其编制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3)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2.3条所述的招标答疑会记录和2.4条发出的补充(修改)通知。
2.2现场踏勘
2.2.1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2.2.2现场踏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3招标答疑与澄清
2.3.1招标答疑会:不召开答疑会。投标人网上提出疑问,招标人网上向所有投标人答复。
2.3.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2中约定的时间前,网上向招标人提出疑问,以便招标人在答疑中澄清。
2.3.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3中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公布投标人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得公布投标人的名称),并对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提出问题和招标人作出澄清均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投标人及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2、2.3.3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问题(资格后审招标,采用不记名方式提出质疑)和作出澄清。
2.3.5招标人答疑澄清内容应报送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接受其检查。
2.4招标文件的修改
2.4.1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4.1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4.2补充通知应报送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接受其检查。
2.4.3补充通知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同等法律约束作用。
2.5招标文件的报送和检查
2.5.1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依照标准和规范及劳动定额和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编制责任。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报送至县级以上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检查时如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责令招标人改正。
3.投标报价
3.1投标报价
3.1.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
3.1.2招标控制价采用: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2。
招标人应当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
3.1.3招标人确定要约价的原则:招标人依据招标控制价合理确定招标项目的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要约价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参考当地建筑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要约价不得盲目追求低价;
2、综合考虑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施工环境、施工组织措施、技术难易程度,企业管理费用及利润的合理获得等因素;
3、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以及政策性文件中规定的人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下浮。
3.1.4招标人要约价的计价方式:要约价的计价方式应当与招标控制价一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4。
3.1.5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和中标人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2、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规定执行。
4、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需承担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招标人应当在专用要约条款3.1.5中约定(招标人约定中标人承担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未超过要约条款约定涨(跌)风险的,由中标人承担(或者受益);超过要约条款约定涨(跌)风险的,由招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招标人没有约定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风险(即零风险)的,投标人不承担风险费用,工程施工阶段,因市场物价波动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
3.1.6要约价中取定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6。
3.1.7要约价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招标人在确定要约价时,应当参考当地建筑市场材料和设备的实际价格,招标人不得采用整体下浮的方式确定要约价。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中采用的设备和材料价格填写在本招标文件附表一中。
3.1.8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应当公布至综合单价分析表(含施工措施部分),未按要求公布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检查,由此造成的工程经济纠纷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工作内容应当一致。
3.1.9招标人约定本工程的投标报价方式:采用报价承诺的方式。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要约价进行认真地分析,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及风险,做出是否有能力实现要约条件的判断,投标人不得盲目承诺报价。
未响应要约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能接受,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1.10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费用定额: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0。
3.1.11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指工程量与施工图的计算误差)的调整,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有疑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出书面质疑或者网上无记名公开质疑。针对投标人合理的质疑,确属需调整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并在开标之日前五天告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在网上公开所有的质疑问题(不得公布单位名称)和答疑,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重新同时公布,调整后重新公布的要约价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
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对投标人在开标前,针对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提出的误差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开标前未作答复的,视同默认。中标后,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存在编制误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中标人在开标前未书面或者网上提出对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的误差,或者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的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3.1.13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信息价的采用:信息价的采用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3。有多个信息价时,招标人应约定其中一个信息价。
3.1.14信息价缺项的采用: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4。
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信息价中缺项部分的材料,招标人可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招标人采集市场价格后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赣建字[2001]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材料价格。
3.1.15招标控制价(含要约价)中涉及到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5。
3.1.16招标人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含要约价)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代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是否由中标人支付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6。
3.2工程计费标准和施工要求
3.2.1工程计费标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1。
招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1中的计费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和计取工程费用。
3.2.2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中选用的施工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2。
招标人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3中的施工方法编制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
3.3工程结算和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
3.3.1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1,并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
3.3.2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2。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2中约定由招标人采购的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并体现在合同中。
(2)凡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钢材、水泥进场后均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招标人有权制止使用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4.投标文件的编制
4.1投标文件的组成
4.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联合体投标各方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书;
(7)辅助资料表。
(8)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9)投标人提交投标资格预审表的复印件;
(10)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1.2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按上述内容确定投标文件的组成,招标人要求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1.2。
4.1.3本招标项目招投标文件采用的范本: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1.3。
投标人在使用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时,如相关内容较多不够填写,由投标人自行添补。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带好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等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
4.2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修改
4.2.1投标文件均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加盖法人章。
4.2.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4.3投标保证金
4.3.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能提交现金。
4.3.2当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多种方式时,投标人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并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4.3.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时,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到帐;采用银行汇票或者银行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银行汇票或者银行保函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4.3.4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招标资料,招标人同时如数无息退还其图纸押金。
4.3.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5.5.1 本工程投标的投标文件按下列方式密封:
(1)各投标人将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资审文件分别密封。并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5.1.1中约定的要求递交密封袋:
(2)投标文件、资审文件内容较多时,可将投标文件、资审文件分别包装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密封袋内。
5.1.2 所有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
5.1.3 所有密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5.1.4 所有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
5.1.5 投标文件、资审文件不能相互错装密封袋。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提倡投标人使用标准密封袋,避免造成失误。
5.2投标截止期
5.2.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6.4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应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5.2.2 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2.4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5.2.3 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当场退还投标人。
5.2.4 招标人误收了按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查明情况后将重新退还投标人,已参加评标的将终止评标资格。
5.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3.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5.3.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5.1条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5.3.3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督部门视同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6.开标
6.1开标
6.1.1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6.1.2开标时,招投标监管机构派员到场进行监督。同时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有: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6.1.3投标人代表[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在规定的开标会时间 (即迟到15分钟以上)未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6.2开标会程序
6.2.1开标会程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6.2.1。
公开招标项目,当递交投标文件在30个以上时,采用下列开标程序一;公开招标项目,当递交投标文件在30个及以下时,采用下列开标程序二。
开标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要约价的计算等,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的计算原则执行。
开标程序一:公开招标,递交投标文件在30个以上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宣布应当递交投标文件数量和实际递交投标文件数量;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6)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7)招标人将对所有投标人进行随机编号(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编号),并在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个备选投标人(不排序。随机抽取的方式:采用人工摸球随机抽取的方式。);
(8)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投标人的承诺报价;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退场;
开标时,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9)招标人在有效投标报价的备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个投标人(不排序。随机抽取的方式:采用人工摸球随机抽取的方式。);
(10)现场查验随机抽取产生的15个投标人的相关证件(证书)原件,查验证件(证书)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园林绿化项目为市政类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者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证书)、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凭证等证书材料原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宣布牵头人,外省进赣投标人需提供进赣备案手续。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原件备查;
当现场相关证件(证书)查验出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书)原件时,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1.5.3条款执行,并在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备选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15个投标人,以此类推;
(11)将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12)采用资格后审的,将随机抽取的15个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标和投标文件同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审查有不满足资格审查文件要求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评审,资格审查结果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宣布;当投标人投标文件(或资格标)存在重大偏差(或资格条件不满足)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资审不合格)的,招标人应当在侯补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投标人数量,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将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15个。当侯补投标人个数不足以补足15个时,则全部补充进入证件(证书)查验和评审程序。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3)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4)宣布评标结果,并宣布经评审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当出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招标人应当在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15个,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将其投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含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审查),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15个。当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以补足15个时,则全部补充进入证件(证书)查验和评审程序;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合格的投标人达到15个时,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不再补充参与审查和评审,开标程序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阶段;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当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15个时,则全部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程序;
(15)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既第一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指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的编号,下同)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第一中标侯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侯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侯选人[随机抽取的方式:按步骤(7)随机产生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的排序结果进行确认;
(1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17)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定标阶段,投标人返回等候招标人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18)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超过2天的,公示期顺延最少应有1个工作日),招标人再依法确定中标人。
开标程序二:公开招标,递交投标文件在30个以内(含30个)15个以上时及以下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宣布应当递交投标文件数量和实际递交投标文件数量;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6)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7)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编号(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编号);
(8)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投标人的承诺报价;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退场;
开标时,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9)招标人在有效投标报价的备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个投标人(不排序。随机抽取的方式:采用人工摸球随机抽取的方式。);
(10)现场查验随机抽取产生的15个投标人的相关证件(证书)原件,查验证件(证书)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园林绿化项目为市政类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者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证书)、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凭证等证书材料原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宣布牵头人,外省进赣投标人需提供进赣备案手续。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原件备查;
当现场相关证件(证书)查验出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书)原件时,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1.5.3条款执行,并在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备选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15个投标人,以此类推;
(11)将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12)采用资格后审的,将随机抽取的15个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标和投标文件同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审查有不满足资格审查文件要求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评审,资格审查结果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宣布;当投标人投标文件(或资格标)存在重大偏差(或资格条件不满足)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或资审不合格)的,招标人应当在侯补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投标人数量,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将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15个。当侯补投标人个数不足以补足15个时,则全部补充进入证件(证书)查验和评审程序。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3)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4)宣布评标结果,并宣布经评审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当出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招标人应当在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15个,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将其投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含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审查),直至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15个。当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个数不足以补足15个时,则全部补充进入证件(证书)查验和评审程序;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合格的投标人达到15个时,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不再补充参与审查和评审,开标程序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阶段;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当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15个时,则全部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程序;
(15)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既第一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指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的编号,下同)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第一中标侯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侯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侯选人[随机抽取的方式:按步骤(7)随机产生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的排序结果进行确认;
(16)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17)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定标阶段,投标人返回等候招标人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
(18)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超过2天的,公示期顺延最少应有1个工作日),招标人再依法确定中标人。
7.评标
7.1评标
7.1.1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之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50条规定内容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34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内容的;
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8条、第35条规定内容的;
②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未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情形。
(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51条规定内容的;
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5)委托代理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或者退回投标文件: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36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③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④外省进赣投标企业未办理进赣备案手续的;
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出具企业劳动聘用合同的。
(6)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的;
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65条、第67条、第68条、第74条规定的;
③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69条、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80条规定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非重大偏差的其他偏差均属于细微偏差。
7.1.2评标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2,以下评标办法经招标人采用即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采用《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附件“报价承诺法”评标,本评标办法投标文件不设置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要约价与招标控制价同时发出。
7.1.3开标前由招标人从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或设区市分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派出的不大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7.1.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4。
7.1.5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5。
7.1.6定标原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6。
7.1.7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排序人的数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7。
7.1.8评标程序
1、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并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3、采用资格后审的,在投标文件评审之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标进行资格审查验证。按下列内容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1)查验或者电子比对投标人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进赣备案、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证金;
(2)查验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单位是否与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的投标资格无效;有在建项目的是否符合规定;
(3)查验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荣誉等情况(无该项要求的不查);
(4)查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和不合格名单(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公布)。
4、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时,属重大偏差被认定为废标的,按废标处理。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当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招标人将从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并补足15个。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程序先对其资格标进行资格审查验证后,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以此类推。
6、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的确认。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达到15个时(或者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当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15个时),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即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
7、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8、将评标结果和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推荐的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开标现场公布。
对在开标现场出示的证件原件有争议的,评审裁定废标、无效投标、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有异议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资格审查(送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核验和裁决。
9、评标结束。
7.1.9招标文件有规定、有要求、有禁止的内容,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是废标或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定为废标或重大偏差。
7.2投标文件澄清
7.2.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出席开标会的,可由其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澄清并签字,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现场澄清的有关问题进行书面确认。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8.授予合同
8.1中标
8.1.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报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签收,并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1.3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8.1.4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的任何解释。
8.1.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办理招投标备案时,应将工程的中标情况及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在江西省建设招标投标网“江西省工程建设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具体要求详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赣建字[2013]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的规定。违反规定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8.1.6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三十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8.2合同签订及工程担保
8.2.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房地产开发、公开招标项目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本工程担保的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8.2.2。
(1)本工程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①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照《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及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保函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支付保函。
投标人履约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
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
②本工程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和滚动担保期限按年度划分。
③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手续费不列入投标报价,在投标附录中计取,并在合同中约定。
(2)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①中标人在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依法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或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招标项目中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②在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的的支付担保。
③投标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
8.2.3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8.2.4招标人与中标人均应忠实履行合同,当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含招标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金额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8.2.5设计变更所造成的工程量增减的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中约定。
8.2.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项目分管的招标办备案。
8.2.7招标人支付担保函和承包商(中标人)履约担保函、低价施工风险担保函、承包商(中标人)供货保函等担保函均采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示范文本。
9.合同主要内容
9.1施工合同的采用
9.1.1施工合同应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
9.1.2装饰工程合同采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示范文本。
9.1.3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依法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9.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2.1进度计划
(1)报价承诺法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周内,将具有工程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招标人审核批准。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9.3工程工期
9.3.1本招标项目的国家定额工期,以及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工期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自报施工工期的约定: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3.1。
9.4工期延误
9.4.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9.5工期延误的赔偿
9.5.1非本招标文件9.4条款的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工期延误赔偿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5.1。
招标人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9.6工期提前
9.6.1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工期提前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6.1。
9.6.2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6.2。
9.7工程质量
9.7.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9.7.2乙方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同约定条件。如工程竣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且质量等级达到承诺的优良工程奖者,甲方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奖奖金。
乙方达到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2。
9.7.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乙方承诺的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乙方未达到优良等级的罚金: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3。
9.7.4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因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9.8工程安全
9.8.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9.9合同价款与支付
9.9.1合同价款的确定:投标人中标后,其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属约定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发、承包双方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约定。
9.9.2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的规定。
9.9.3合同价款的调整: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计价规范、设计变更、隐蔽签证和合同约定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应调整的范围调整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因素或理由调整合同价款。
9.9.4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约定据实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发生变化且符合国家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人工、机械使用费等调整文件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格,但要约价中的人工费或人工单价(机械费或机械台班价格)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的涨(跌)幅超过招标人约定的主要材料要约价价格调整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的涨(跌) 幅在招标人约定的主要材料要约价价格调整幅度以内(含)的,由中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9.10工程款支付
9.10.1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1。
工程开工后,招标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工程预付款。此费用仅用于乙方支付开始施工时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
9.10.2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2。
9.10.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分进度款支付办法和尾款返还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3。
9.11材料设备供应
9.11.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详见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9.11.2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外均需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确认。
9.12竣工结算
9.12.1竣工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
9.13保修
9.13.1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9.13.2甲、乙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签订保修书,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9.13.3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保修费用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5]7号)。按国家规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具体明确。
9.14其它
9.14.1严格执行报价承诺法中的招投标人须知:详见《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0.技术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10.1技术规范
10.1.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1.1。
10.2材料质量和试验要求
10.2.1本招标项目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2.1。
10.3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10.3.1本招标项目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3.1。
11.图纸和技术资料
11.1施工图纸
11.1.1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图纸: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11.2技术资料
11.2.1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
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2.1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2.1.1招标人需要说明的事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1。
12.1.2招标人设定的重大偏差内容及废标、无效标、拒收及评判标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2。